

醫療、醫美、化妝保養品廣告不實的傳聞屢見不爽,也因為這樣罰則與罰緩節節攀升,身為行銷人的我們,應該如何寫出合法的文案呢?
可能踩到常見地雷
1.打卡送XX療程、母女同行優惠– 醫療相關廣告不可推銷,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。
2.療程價位高昂可分期付款 –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,宣稱無息貸款、分期付款、買一送一等優惠付款方式,醫院不得以任何形式促銷醫療服務招攬客戶做醫療行為。
3.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 – 療程療效多半因人而異,Before & After的廣告手法也可能觸犯誇大療效的法規。
4.名人、部落客行銷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 – 違反86條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
那我們可以寫什麼?
1.不誇大、寫事實
當我們在描述特定的診療項目時,要避免爭議性字眼,如業界唯一、全台首選、獨家、保證、最專業、可根治等。
2.一般營養素的生理功能
如維他命C可促進膠原蛋白形成、葉酸有助於紅血球形成等,寫出營養素的法定作用。
3.建立品牌形象
用優良的品牌形象去銷售而不是以療程去銷售,建立信任感並以口碑行銷,才是健康醫療美容相關行業的行銷手法。
4.切入痛點
例如洗髮與掉髮、洗臉用力過度與細紋產生相關嗎?膠原蛋白隨著年齡增長可能流失?有相關需求的人自然會關注這個話題。
5.揭露風險、告知禁忌
例如:療程並非適用於所有人,須與醫師討論,並準確告知手術、療程可能有的風險。
補充資料
1.醫療法第86條
一、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。
二、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。
三、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。
四、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。
五、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。
六、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。
七、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。
2.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管理辦法
第 1 條、本辦法依醫療法(以下稱本法)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、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網際網路資訊(以下稱網路資訊),指醫療機構透過網際網路,提供之該機構醫 療相關資訊。 前項資訊之內容,除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外,得包括有關該醫療機構之一般資料及人員、設施、服務內容、預約服務、查詢或聯絡方式、醫療或健康知識等資訊。
第 3 條、醫療機構提供網路資訊,應將其網域名稱、網址或網路工具及網頁內主要可供點閱之項目,報所在地 主管機關備查;異動時亦同。前項網路資訊內容,除其他醫事法令另有規定外,不得登載其他業者或非同一醫療體系之醫療機構資 訊。第一項備查之方式,得以電子郵件為之。
第 4 條、前條網路資訊之首頁,應以明顯文字,聲明禁止任何網際網路服務業者轉錄其網路資訊之內容供人點 閱。但以網路搜尋或超連結方式,進入醫療機構之網址(域)直接點閱者,不在此限。
第 5 條 (刪除)
第 6 條、網路資訊內容,應由醫療機構負責其正確性,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無法積極證明其為真實之內容。
第 7 條、網路資訊所載之醫療或健康知識,應標示製作或更新日期,並加註內容來源或主要科學文獻依據。
醫療法規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L0020021